今天给各位分享个人出租车车辆管理办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个人出租车经营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 1、个体出租车管理规定
- 2、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 3、个体出租车管理条例
个体出租车管理规定
1、个体出租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物价、计量等规定的,分别由物价监督、计量等部门处理。无照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按《北京市人民***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处理。
2、经营者本人驾驶车辆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5、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1、《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中心城区(95平方公里)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和监督管理。
2、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要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3、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如下: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最后,该条例还对出租车的计价器使用、投诉处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客运过程中,出租车应当使用计价器进行计费,避免“***”行为。
5、第二条 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个体出租车管理条例
1、个体出租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物价、计量等规定的,分别由物价监督、计量等部门处理。无照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按《北京市人民***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处理。
2、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3、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关于个人出租车车辆管理办法和个人出租车经营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