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租车服务渠道管理规定条例,以及租车服务类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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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兰州新区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为其从事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并随车携带。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租赁管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和汽车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规划和自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防雷减灾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汽车租赁业的管理职责。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汽车租赁业收费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
车辆租赁管理方法 第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提供救援服务。
汽车租赁管理法规 为了保证我市汽车租赁企业实现规模化经营、规范化服务,《办法 (草案)》中保留了行政审批事项一则,即汽车租赁经营许可和运力投放。
个体出租车管理条例
车型符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规定的运营服务和安全要求。在车顶安装个体出租标志灯。按规定的部位在车身装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识别标志和字样。在出租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
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范营运管理、保障乘客权益,并且落实运输安全责任。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出租车驾驶员管理条例 将第九条中的“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中的“驾驶员”删除。
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1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删去第二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维护出租汽车的正常营运秩序,保障出租汽车乘客、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适应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区管理处和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般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各地的处罚规定不尽相同。比如北京处罚规定。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男60岁、女50岁以下,身体健康,取得驾驶证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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